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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我和被告相识不久就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因被告喜欢赌博,做事武断,导致我和他无法沟通,故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我和被告2012年9月再次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次子张*丙由我抚养;夫妻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不实。我与原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我们共同养育了两个孩子,并为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家庭而努力奋斗,夫妻感情得以进一步加深。近年来,我在外承包工程受挫,出现家庭经济困难,被告误以为我赌博,这是我们缺乏沟通所致,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此,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与被告张*甲于2001年在外务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乙(现在秦**心小学读书),年月日生育次子张*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因被告承包砖厂受挫,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加之原、被告间缺乏交流与沟通,导致夫妻出现隔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故而引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与被告张*甲相识较长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育有两子,夫妻感情得以加深。现夫妻之间产生的隔阂系交流、沟通不够所致,虽然对夫妻感情有所伤害,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些沟通、理解和宽容,共同经营家庭,抚养幼子成人,携手面对暂时的困难,夫妻间的隔阂是可以化解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杜*与被告张*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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