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邹*与欧*离婚纠纷一案,郧**民法院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初字第0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欧*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20000元,限期于2014年11月11日前给付。文书生效后,欧*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对于剩余4000元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了还款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已按(2014)鄂郧西*初字第0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相关事项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初字第0139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