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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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