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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