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昝*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柯*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