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柯*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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