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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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