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