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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被告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我与被告年月结婚,年月生育儿子唐**。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结婚14年间被告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唐**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唐*甲辩称:我们恋爱到结婚有一年时间,双方婚前是有足够了解的,我2002年从部队转业后就没再工作,专心照顾家庭,原告认为我现状不够好才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与被告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唐*乙。因家庭琐事夫妻间常有矛盾,现潘*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唐*甲离婚,并要求儿子唐*乙由其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潘*与被告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原告潘*与被告唐*甲夫妻间尽管有些矛盾,但并非不能调和,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潘*请求解除其与被告唐*甲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潘*与被告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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