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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胡**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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