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陶*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袁**、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