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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陶*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陶*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袁**、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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