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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