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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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