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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