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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