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已预交),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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