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方*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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