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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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