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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4月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徐*乙,现年两岁多。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相互了解不够,不久就同居并未婚先孕后才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合,无共同生活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粗暴,时常动手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乙随被告生活,共同抚养;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林*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二:2012年、2014年被告给原告写的保证书,证明被告给原告保证不动手打人,不猜疑。

被告辩称

被告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我们有感情基础,平时感情很好,只是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再加上我们还有女儿,为了女儿要求和好。

被告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徐*甲对原告林*提交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与被告徐*甲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4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1日,原告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与被告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女,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今后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是能够重归于好的,鉴于被告徐*甲在审理中和好意愿较强,表示将承担好家庭职责,疼爱和照顾好原告,且原告林*并未向本院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林*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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