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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颜*诉称,1998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加之双方性格不合,2005年11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做工作,希望复婚。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年月日生一女张**。复婚后,被告故态复萌,在原告哺乳期也对原告不闻不问。2014年9月被告到外地工作,被告很少与原告联系。在女儿张**两次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打电话问候。被告休假回来,多是在外应酬,对家庭极少关心。2015年5月起被告开始不给家用。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直至张**成年,教育费及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年月日生一女张**。复婚后,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原被告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尤其2014年9月被告外出工作后与家人极少联系,原被告长期分居。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七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房产证、张**出院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而时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对家庭及女儿关心支持不足,加重了原告及家庭的负担,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女儿张*乙年龄尚幼,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给张*乙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张*乙应当继续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行使监护权,被告应当支付张*乙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均无法查明,本院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颜*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女张*乙随原告颜*生活,由原告颜*监护抚育,被告张*甲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张*乙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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