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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在审理中,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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