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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寇*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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