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寇*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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