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以无法提供被告李*乙现在的具体下落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被告李*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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