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称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已在麻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刘*与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寇*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甲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