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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陈某某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称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并已在麻城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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