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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11日因被告意外怀孕,逼迫原告负责而原告不得不与之结婚,婚后原告尽心尽力赚钱养家,被告不但不尽妻子义务料理家务还百般折磨原告,令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因原告是有责任和担当的人,一直百般容忍被告,不顾众叛亲离,坚持尽丈夫应尽的义务。但被告越发过分,不顾原告极力反对,肆意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欺骗的手段一生再生,生三个男孩令原告不堪重负,并且被告在有人看小孩的情况也从不出去工作来分担家庭负担。在家也不打理被告的家庭生活与照顾好小孩,在家打游戏玩手机聊网友,手机从不离手。不管原告下班回家有多疲劳,还经常半夜吵闹拿刀子威胁吓唬原告,导致原告长期睡眠不足,工作劳累而身体出现重疾胃癌病变前期,原告为求生存,欲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不但不同意还采取卑劣的手段对原告实施威胁,并且上单位闹事导致原告失业。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按照法律平分婚内共同购置房产和偿还婚内因购房产生的共同债务88000元及婚**行欠贷20000元;3、三个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宁某甲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份,原告廖**与被告宁*甲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3月11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农历8月17日生育大儿子廖**,于2011年农历6月17日生育二儿子廖**,于2013年农历9月26日生育三儿子宁*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主要因性格不合,双方沟通不够使感情出现裂痕,故此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被告因性格问题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努力,相互商量,以构建和谐家庭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尚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要求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甲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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