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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罗*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及其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诉称:原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罗*甲,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一直未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3月女儿从四楼摔下,治疗十多万元未治愈。而被告去年8月份跟人离家出走,对家庭不闻不问。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何*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罗某甲,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小孩2013年3月从四楼摔下,造成重伤,现跟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父母代为照顾。被告2014年9月份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未尽小孩抚养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小孩户口本、原告母亲何**和同村村民罗**出庭作证的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要求与被告何*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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