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某某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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