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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被告家庭以当地要拆迁为由要求双方及早结婚,原告当时草率地答应了。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到邵阳**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家族遗传的白发症和阳痿。原告要求被告治疗,但被告却不去治疗,原告认为应该是无法治愈。被告在婚前隐瞒病情,双方无法进行夫妻生活,这种婚姻不可能幸福,且双方结婚时间短,没有共同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为了解除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某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和原告相处时间已久,建立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易某某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告怀疑被告患有阳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婚后虽然出现了矛盾,但属于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仍然可以和好如初。加之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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