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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