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原告谢某某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的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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