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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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