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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