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因被告朱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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