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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