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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