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肖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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