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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