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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