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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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