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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