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乙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我与被告李*乙是同村人,1993年前季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我家。1997年2月28日婚生一男孩取名李*丙。初婚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我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被告经常猜疑我,对我不信任,久而久之我也就不愿意给被告解释,我俩之间的话就越来越少。特别是被告于2013年11月不辞而别,离家外出至今,从此我与被告开始分居。2014年2月我曾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一直未到案,我撤回了起诉。现我对被告失去了信心,深感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衣物归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系同村人,1996年2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李*乙入赘到原告李*甲家。1997年2月28日生一子取名李*丙,现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初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从2013年11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外出后一直杳无音讯,此后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李*乙未到庭,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李*甲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不需要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的秋衣、秋裤、保暖内衣等旧衣物归被告李*乙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乙自2013年11月不辞而别,两年多杳无音讯,对原告及其家人不闻不问,亦不履行丈夫、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孩子李*丙已成年,现在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大专,故对原告李*甲提出的孩子抚养问题及其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二、被告李*乙放置于原告李*甲家的秋衣、秋裤、保暖内衣等旧衣物归被告李*乙所有。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