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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纪大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结婚时各带有一子一女,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相互尽了抚养对方子女的义务。由于双方系他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薄弱,性格不和,原告生病被告不闻不问,经常恶语相加,甚至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2015年初,原告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曾经起诉过离婚,后我又撤回了诉请,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纪某某辩称,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带其与前夫所生一子一女到被告家生活,他们三人均由被告抚养、扶养。被告一直履行着家庭义务支撑这个家,被告与原告没有打架,也很少吵架,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21日结婚,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黄某某和前夫所生育的女儿王*甲生于1994年8月2日,儿子王*乙生于1998年12月9日;纪*某和前妻所生育的女儿纪*甲生于1995年10月7日。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家具)已损耗,没有较大价值,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简易房屋四间。婚后未购置其他较大价值的共同财产。原告现在没有自己的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女儿纪*甲上大学贷款6000元。2015年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撤回了诉讼。

以上事实,已为原、被告陈述、结婚证、金**委会证明、国家开**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处理离婚案件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对自己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诉讼主张,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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