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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