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包某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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