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沈**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