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