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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