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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