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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