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某某诉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