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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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