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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