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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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