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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年新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农历4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08年农历7月28日我与被告生男孩年*甲。2010年我与被告在礼县崖城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9月22日我与被告生女孩年*乙。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较少,婚后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与我吵架,甚至打骂我。而且,被告有赌博恶习,从来不知悔改,还对我拳脚相加。女孩年*乙出生后,被告骗取了我娘家父母一万多元用于赌博,致家庭生活困难。2013年年初我只好带着两个子女去新疆打工。2014年年底被告让我回家离婚,但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事后,我带女孩又去新疆打工。从此我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矛盾反而升级。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希望。因此我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0年7月我与原告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9月22日我与原告生女孩年某乙。2008年农历7月28日我与原告生男孩年某甲。婚后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尚好,至今我与原告及子女和我母亲一起生活,仅住坐西向东土木结构瓦房一间。2013年春节后,我送原告和孩子去新疆原告父母处生活。我打工所挣钱,除生活支出,其余全部寄给原告。为了子女我一直外出打工,从没打过原告。所以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4月原、被告相识后,于同年农历6月同居生活。2008年8月28日原、被告生男孩年*甲。2010年7月原、被告在礼县崖城乡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甘崖婚登042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尚好,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生女孩年*乙。2013年春节后,原告带子女去新疆其父母处生活,从此原告再未回家。2014年1月原告带子女回家与被告协议离婚未果。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女孩年*乙原告带去新疆打工,男孩年*甲在家与被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起诉离婚,请求男孩年*甲由被告抚养,女孩年*乙由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女孩年*乙的抚养费。被告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双方和好有望,所以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书证:礼县崖城乡政府和街道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书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男孩年*甲户口本复印件一张、女孩年*乙出生证明一份以及庭审查实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已生育了两个子女,均未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纠纷,致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但仅为一般婚姻家庭纠纷,不能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此,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关心子女,和睦相处。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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