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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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